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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类别: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时间:2023-10-31 10:17:3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2019/8/14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令◤第94号中ζ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ζ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ω 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供□ 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Ψ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ξ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 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々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①,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ぷ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ㄨ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々。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ㄨ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 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①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ㄨ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卐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ξ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卐由。

                 

                  (三)投诉不⌒ 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ξ 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 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 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〇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ζ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ぷ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①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卐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ω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①事宜。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 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Ψ 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ξ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々三十九条 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由财政部制▓定。

                 

                  第四十条 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四十一∑ 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 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Ψ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ζ 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 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